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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制度是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调节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手段。本文对于目前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试用期约定方式不明确,试用期期限设置不合理,试用期待遇落实不到位以及试用期接触条件不明确等,基于这些问题本文尝试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对此。
关键词: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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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制度相关内容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有体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更是有明确、详细规定。但从整体上而言,法律对于劳动关系试用期制度相关内容的规定并不全面。
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劳动法》第21条作出了相关规定,此条规定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试用期条款属于任意性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法律未做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其次,试用期附属于劳动合同内,它属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期间;最后,试用期只能由劳动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达成合意的前提下形成,任何规章制度的单方确立并不能使试用期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对试用期约定的次数作出了限定,第三款对不适用试用期的两种合同种类作出了列举;同时《劳动合同法》第70条又列举了不适用试用期的另一种情形,即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第19条第四款规定了试用期只能附属于劳动合同期限以内,不能将其割裂出来。如果单独约定了一个试用期来履行,这样的约定本身就不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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