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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稿】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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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
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论文主要内容:
针对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研究,首先对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回顾,之后分国家出出台的相关监管法律监管政策和海关总署出台的相关监管法律政策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关将官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理念陈旧,监管范围不够全面,监管力度不足和责任追究不易五个问题,并给除了规范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新的监管理念,完善监管范围,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和健全长效追责机制五个对策。
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1、绪 论
1.1 研究的背景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获得了迅速发展,跨境网购业务的交易量更是逐年攀升,成为我国居民新的消费选择。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网络信息技术不断提高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生活品质的改善,对商品品种、质量、规格、多样性等要求的标准越来越高,跨境网购业务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程度、文化背景、消费习惯等不同,因此产品也呈现出多样性和差异化的特点,能够更好的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跨境网购的相关物品往往通过邮件、快递形式进出关境,这便存在着偷税漏税的问题,给政府监管带来巨大挑战。此外,由于跨境网购业务的发展速度要快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更新速度,致使海关等相关监督部门难以对跨境网购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鉴于此,如何在跨境网购业务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做到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监督,成为当今政府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网上交易行为自产生起,就受到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但当前政府对跨境邮件、快递的监管法规还存在一些诸如政策制定原则性文件多,细则性规章少;政策制定缺乏操作性,具体实践存在困难等漏洞。从现行的政府监管来看,虽然在打击偷漏税以及违禁品入境方面具有一定成效,但在监管服务理念方面仍较为欠缺。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1研究目的
当前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进行研究的文章相对较少,研究工作相对滞后,目前学界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问题的研究成果还非常匮乏。这就造成目前监管法律方面部分法规无法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甚至有一些媒体对监管相关法规误读,造成部分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无所适从,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阻碍。同时,由于海关系统内部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研究也刚刚起步,深入研究并提出变革程度较高的研究少之又少,也造成了政府监管过程中旧的监管模式不适于跨境电子商务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很多时候只能将新问题用旧办法生拉硬套的去解决,这在无形中大大增加了政府的执法风险。
1.2.2研究意义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中小额贸易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认定的违法部分—“海外代购”,几乎成为政府监管的空白地带,一方面是参与海外代购的个人冒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面对着越来越庞大的海外代购队伍,国家关税流失的情况也愈加严峻。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电子商务与海关领域急需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研究与创新,一方面指引跨境电子商务更加规范有序的发展,另一方面促进海关系统对通关模式进行相应的变革,降低执法风险,促进贸易发展。出于这种情况,本文的研究方向具有开拓性意义,突破原有“修补”式改革的研究方向,抛弃普适研究方法,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针对性创新专项研究,希望可以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上打开一扇新的窗户。
 
1.3 研究的的对象和范围
1.3.1研究的对象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管法律制度。网上交易行为自产生起,就受到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但当前海关对跨境邮件、快递的监管法规还存在一些诸如政策制定原则性文件多,细则性规章少;政策制定缺乏操作性,具体实践存在困难等漏洞。从现行的海关监管来看,虽然在打击偷漏税及违禁品入境方面具有一定成效,但在监管服务理念方面仍较为欠缺。
1.3.2研究的范围
我国针对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管法律制度。目前针对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管法律主要有国家各部委和海关总署两类机构进行制定和颁布,因此,本文的研究范围就集中在此,对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 的研究。
1.4 研究的方法
1.4.1文献研究法
1.4.2理论研究法。
1.5 研究的基本框架
本文第一部分为绪论,交代论文研究背景,目的,意义,对象,范围,方法和基本框架。
第二部分为相关概念理论回顾,阐述了跨境电商的概念和电商平台监管相关理论以及相关文件综述。
第三部分为现状分析,从国家出台的相关监管法律政策和海关总署出台的相关监管法律政策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为问题,提出了我国在跨境电商平台监管法律制度现在存在问题,包括相关监管法律制度不规范,监管理念过于成就,以及政府监管力度不足。。
第五部分为对策,根据前文提出的问题,找出相应的对策。
第六部分为总结。
2、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2.1 相关概念和理论回顾
2.1.1 相关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Cross 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部分或全部交易行为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买卖双方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跨越关境开展的一种国际贸易活动,指不同国别或地区间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跨境电子商务从交易主体来划分,可分为 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C(Customer to Customer)三种类型,其中B2B和B2C是跨境电子商务运作的主要类型。
2.1.2 理论回顾
针对电商平台监管这一问题,金融监管方面的理论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同样作为新兴行业,政府对电商行业以及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的历史都并不算长。而关于对这些行业进行监管的论战却从未间断。目前学界有关此问题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派观点,一方支持政府积极进行监管,另一方则反对或者要求政府放松监管。支持政府对电商行业进行积极监管的理论主要有社会利益论、风险论以及法律不完备论等。
2.2 文献综述
政府管制的内涵与国家干预相近,但国家干预的起源更早,外延也更加宽泛。16世纪,以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国家干预理论己经在西欧国家盛行。而以美国对垄断行为进行干预的政府管制理论,则出现在19世纪的末期。西方政府管制理论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市场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以及市场失灵的发生,是政府对经济生活事物进行管制的根本原因。政府管制规则的制定以解决市场失灵现象为目标,通过一定的规则或行为,对经济主体的决策和活动进行约束规范,保证社会经济整体的健康运行。
3、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3.1 国家出台相关监管法律政策
3.1网上交易方式的法律政策
商务部《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暂行办法》
商务部《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3.2跨境电商服务的相关政策
邮政局与商务部《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十三个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3.3海关监督的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4、跨境电商平台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4.1 相关监管法律制度不规范
现有的跨境电商平台政策多属于原则性的文件,没有对监管细则进行规定,导致海关在跨境网购监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缺少统一的执法尺度,存在随意执法的问题以及廉政风险。例如:在确定“自用合理数量”时,并没有针对该问题的细致规定,跨境网购物品是否是具有商业性质,很难从主观上进行区分,加大了海关税款征收工作的困难。当前,海关在对超过限制的物品进行税款补征后便给以放行,使走私分子存在侥幸心理和投机空间。
4.2 监管理念过于陈旧
在目前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监管存在的问题中,监管理念不够合理这一现象也很严重。目前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在对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监管时的主要理念是通过政府的法律、行政等手段对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进行监管,以此来约束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并对违法现象予以打击,促进我国跨境电商行业持续稳定发展。很显然,这一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
4.3 监管范围不够全面
目前,我国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存在着政出多门,各部门分工不明确的现象,这也就导致了目前对电商平台的监管范围不够全面。概括来说,就是对于一些相对容易监管且部门利益相关的电商行业,各部门的监管积极性特别高;而对于一些相对来说难以监管或者说监管措施还不完善的电商行业来说,各部门就往往有不作为的情况出现。
4.4 政府监管力度不足
民商事法律中对于主体的界定清晰可辨,刑事法律中对于主体的定义也准确清楚,然而电子商务的主体确定完全没有那么容易,“互联网+”模式之下,主体的范围明显扩大,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交易的工具林林总总,交易的过程委实难辨,交易的痕迹很难查清,交易的证据很难收集,交易的对方完全陌生,交易的地址无从锁定,这种情况下,想要向实体商务那样进行监管是无从下手的,只能另辟蹊径。
4.5 责任追究不易
消费者一般在电子商务领域遭遇不诚信交易,无非就是通过诉讼程序或非诉程序两种程序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若走诉讼程序,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如此难找,交易对象完全不知,交易痕迹又很难留存的情况下立案、查清事实都实属不易,更遑论胜诉,得到赔偿了。如若走非诉程序,不论采用哪一种非诉程序,诉讼程序遇到的主体不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一样会影响非诉程序的进行。假使所有条件都能具备,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是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性,交易双方的空间距离未必不会相隔万里,虽然现在交通便利,但这样一来一回,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耗进去了,若是案件标的额大还无可厚非,若是案件标的额小岂不是得不偿失。当然,我国还有一个著名的公益性组织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也是一个权威性和专业性很高的纠纷解决平台。
5、境外跨境电商平台监管法律制度借鉴
5.1 欧盟
欧盟从上世纪 90 年代开始制定电商领域立法计划以来,一直采用的是以立法规制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已经出台了《电子签名指令》、《数据保护指令》、《消费者保护指令》、《电子商务指令》等一系列保护法案。电商领域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实施已然成为电商行业的飞速发展的基石。
5.2美国
美国政府于 1997 年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此《纲要》是美国电商行业立法规范化的标志。
6、完善跨境电商平台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
6.1 规范监管法律制度
政府在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宏观规划以及协调指导的作用,保障有关跨境电商的政策法规在政策标准方面具有一致性,在实践过程中具有连续性。为跨境电商平台业务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防止行政干预过度的情况发生,以跨境电商内在的发展规律为基础。
6.2 建立新的监管理念
就完善对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管来说,更新监管理念也相当重要。在我国的“十三五”规划中,创新和共享是两大重要的发展理念,而我国对跨境电商平台监管的理念也要遵循创新和共享这两点。具体来说,目前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监管理念的更新包括分类监管以及大力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这两个方面。
6.3 完善监管范围
在完善监管范围方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各部门的监管分工,对电商平台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具体措施可以参考已有的对于传统行业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对传统行业的监管机制是相当成熟的,而电商行业则是传统行业和互联网的融合。因此,在对电商平台的监管方面,我国应该在坚持原有监管范围的基础上,采用新型的监管方式来对电商平台进行有效监管。
6.4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通过技术监督让市场交易主体的一切交易活动留下痕迹,有证可查,便不用时时操心哪里会突然冒出问题,即使冒出了问题,也因为跨境电商企业的实名制迅速地能找到源头,处理方式也就和实体商务大同小异,毕竟都属于商务领域,只不过因为使用的工具不一样,才照成了追责难度系数大,但这并不会影响实施侵害行为的人承担责任。只要能找到责任主体,查清案件事实,一切便会迎刃而解,当然不等于解决所有问题,实体商务的法律难题同样也会存在于电子商务中。
6.5 健全长效追责机制
提升长效追责效率,建设长效追责机制。政府应该在科技高速发展的现在,网罗专业技术人员,搭建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专业技术保障,防范专业技术风险,升级执法技术手段,以迎接前所未有的挑战。政府也应该引导民众学会有效利用信用评价机制、有效留存证据为维权之路减少障碍。
形成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机制。在行政诉讼法领域,由于政府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政府应当客观公平,不偏不倚地对市场交易主体行为进行评判,合法合理地根据案件事实形成行政处理意见,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法基本法理原则的价值判断。
7、结论与后续研究的建议
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在为我国的经济注入了活力的同时也提高了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在我国跨境电商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其迅猛发展所伴随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对跨境电商平台监管的体系不完善就是这些问题之一。本文分析了跨境电商平台监管的基本理论,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监管的现状,包括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监管的发展历程以及存在的问题,之后借鉴了国外对跨境电商平台监管的先进经验,提出了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对策的完善。我国对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监管的本质是为了促进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让我国监管部门在对跨境电商平台监管方面能进行一定的参考并通过进一步完善监管来切实促进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我国整体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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