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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资本市场信息沟通与交流的主要形式,具体内容是公司将自身经营信息及其他关联信息在市场中进行公开披露的治理机制,定期财务报告与临时性通告的形式向市场提供企业的相关信息,为使用者制定投资决策提供信息依据。本课题研究选择我国民营上市企业A公司为研究对象,全面剖析其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情况,未披露的关联方、未披露与A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披露对A集团的重大担保事项等,并从审计单位、关联方内部控制、监管机构入手,明确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问题,最后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漏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价值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关联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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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多方共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决策和经营政策,并且能够通过经营活动从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这种控制仅仅局限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大财务决策或者是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决策和经营活动有参与决策但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关联方关系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种方式:母公司与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的企业;受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亲属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企业等。在判定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