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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的背景
招投标交易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并且能使工程的建设资金得到更合理的运用。但也应认识到,招投标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规范的行为,比如有的投标单位与招标人串通,以不正当手段中标,招标人得到相应利益;部分投标人串标、围标,商议好轮流坐庄,谁中标就分一定比例的利润给大家;还有的投标人低价抢标、挂靠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这些违规现象,给招投标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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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对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等行为进行预防和遏制,更有效地控制投资,保护业主的利益,2005年原建设部提出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的意见。
各地随之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将其定义为“招标控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招标控制价的提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许多学者对设置招标控制价的意义进行了研究,认为其存在对工程项目招标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众多问题,如设置了上限,可以防止恶性哄抬报价,从而有效控制投资;增加了透明度,减少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没有了标底,实现自主报价等等。然而,实践同时证明,招标控制价招标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也存在着不少缺陷。公开的招标控制价,为投标人的围标、串标等不规范行为创造了条件。在非真正竞争的情况下,投标人不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和实力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而是根据公开的招标控制价去揣测业主能接受的程度,然后下浮一定比例投标报价。这样一来,招投标的公平性和控制投资的作用就得不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