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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制度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因绩效考核的目的提高撤诉率、舒缓诉讼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等目的时,就会出现法院对撤诉结案形式的不当利益追求;而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进行的决策则出于其诉讼成本与收益的考量,同时也折射出当事人不尽相同的诉讼观念与权利意识。不同的利益方置于同一撤诉程序中,其相互间的博弈与制度设计本身结合,进而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法院不当干预当事人撤诉,原告滥用诉讼权利及被告诉权保护缺失等问题。基于此,本文对民事撤诉制度中被告权利的保护进行了研究,阐述了我国民事撤诉制度建设状况,重点分析了民事撤诉制度中被告权利保护缺失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民事撤诉制度中被告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撤诉制度;民事诉讼;被告权利;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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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规范司法行为明确为“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规范的司法行为,我们必须及时发现并予以“根治”。而诉权作为当事人基本权利,是其参与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所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诉权的顺利实施,是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制定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它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细化规定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建立完善立案登记制,规范申请撤诉行为等,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撤诉制度中过分强调对原告处分权的保障,以法院对撤诉申请的审查权来制约原告处分权的立法模式,对被告程序利益保护的缺失,早已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理的要求,亦与司法秩序的维护和诉讼效率的提高无益,难以保障诉讼目的的实现。在此背景下,亟需对民事撤诉制度中被告权利保障状况进行研究,填补民事撤诉制度被告权利保护缺失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