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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飞速发展,无论是在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还是在汶川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中,我国政府的作为都彰显了为人民服务的本质。但是,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取得的傲人政绩固然值得表扬,却也应当意识到,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现象也愈发严重。作为一种较常见的公务违法现象,需要针对其产生的主客观因素进行系统治理。除了公务人员自身的主观因素之外,相关制度的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客观因素。如重事后问责轻防范监督的制度缺陷、原初责任配置的科学性欠缺、责任追究制度的非公平合理性等,都可能诱发公务人员不作为。在对中外监察制度的借鉴下,对此必须进行系统性的制度改进,主要包括: 完善监察机构、万体制、健全法律监管对象、完善职责权限,来完善我国行政制度。
关键词:不作为;乱作为;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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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各地纷纷开展“乱作为”“不作为”专项整治活动,旨在转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落实“三严三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乱作为”是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不作为”是指领导干部懒于履职,主要表现为不思进取、缺乏竟争意识,但从根本上来说是使命感不强,不愿承担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压反腐使得“乱作为”现象得到抑制,但“不作为”现象又严重滋长,陷入了“乱作为”与“不作为”的恶性循环。
对于不作为与乱作为的治理,过去注重了强化严格的事后追究责任,这当然发挥了重要的惩治和威慑作用,但方法上仍显单一,而且事后追责如果一味严苛而不科学、合理,反而又会导致公务人员畏首畏脚不愿或不敢积极作为。同时,如果事前事中防范、监督等相关制度不健全,仅加强事后的严格责任追究也难达到治理效果。公务人员不作为与乱作为有着复杂的生成原因,总体上可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因素是公务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客观因素则是源自相关制度的缺陷。治理不作为现象需要针对不同原因进行系统性的治理。公务人员主观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工作能力、法纪自律等多个方面。缺乏心系群众为民服务的政治品质和尽职尽责的职业道德,具有官僚主义和敷衍懒散的工作作风,不能胜任工作任务的差劣能力以及淡薄的法纪责任自律等,都将致使公务人员不作为与乱作为。
为此,本文通过对不作为和乱作为原因进行分析,在简介中外不作为与乱作为的监察制度的前提下,提出完善我国不作为与乱作为立法思考,以完善我国不作为与乱作为制度,减少不作为与乱作为情况发生,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乱作为”与“不作为”是权力运行的两种极端表现,“乱作为”破坏了权力行使的规范性,损害了人民和集体的利益,加强监督与治理后,领导干部又惮于责任追究,有意或无意地形成了一种逃避心理,进而选择“不作为”,而一旦权力制约减弱,部分领导干部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又会“乱作为”,这就是“乱作为”与“不作为”恶性循环的内在机理。从本质上来说,“乱作为”与“不作为”是由权力配置失当和权力意识失真引起的。一方面,民主与集中之间的关系处理不恰当,权力过于集中而民主性不足。公权力从根本上来说是属于公众而非个人的,但过于集中的权力使得一般公务人员和社会成员对行政权力的支配不足,这属于制度性缺陷。另一方面,领导干部权力意识薄弱。按照委托-代理理论,领导干部只是代人民行使权力,但部分领导干部却将公权力私有化,未树立权力敬畏意识,也未确立权力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