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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侵权的共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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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侵权法领域,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很常见但存有争议的侵权行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共同侵权“共同性”要件问题。我国目前关于共同侵权行为以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为主要依据,共同侵权虽与连带责任有密切联系,但共同侵权中共同性要件的界定,不应以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为依据,而应以共同侵权本身的规范目的为基础。现代社会不断发展,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不完全适应现代生活,因而必须不断更新完善。侵权行为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要明确如何判定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性”,使其具有实务的考量。本文从共同侵权的立法目的与价值体系出发,结合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对共同侵权的概念及立法进行考察,用全方位体系解释与具体分析“共同性”构成要件,对比了我国共同侵权“共同性”要件学说与司法认定,结合对域外法律的考察,提出了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发展趋势与立法建议,以达到完善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缺陷与不足的目的。
【关键词】共同侵权;共同性;法律完善;更多范文
法学论文
前言
共同侵权行为制度作为解决多数人侵权行为归责问题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各国或地区的侵权行为立法及学术研究中均得到充分的关注,我国亦不例外。于立法层面观之,从《民法通则》第 130 条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3 条再到如今《侵权责任法》第 8 条的规范充分展示着我国 30 多年来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制度规范的发展变迁。目前,尽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具有现行法的规制(《侵权责任法》第 8 条),但由于立法的有意沉默与回避,仅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进行了描述性的规范,显然,此种立法表述无法准确地界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由是,关于“共同”的解读在立法层面即留下了广阔的解释空间。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化以及司法解释的滞后,所以给理论研究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学者们对于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存在激烈的冲突,但分歧大都体现在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性”上,即究竟是主观过错上的共同,还是客观行为上的共同,抑或两者兼具。因为共同性要件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上承主体的复数性,下起责任承担的连带性,所以学者们把共同性归结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解决了它也就能正确界定共同侵权行为,从而公平合理的责令各共同侵权人承担责任,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及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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