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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一种刑事法哲学理论,起源于1897年德国法院做出的著名“癖马案”的判例,后在传统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发展成熟,并在德日等国的刑事实务界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根植于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内容的传统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刑事法哲学理论,而我国一直推行的是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容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故而它在引入我国刑法界时,遭遇了立法上无合适定位的尴尬境地。基于此,本文对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刑事司法运用进行探讨。本文从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运用情况,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对期待可能性进行界定,对概念进行具体阐述,然后对其发展的历史沿革和理论根据进行分析;二是分析我国刑事司法引入期待可能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刑事司法引入期待可能性的积极价值和作用;三是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运用的内饿哦让进行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来完善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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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起源于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在1897年做出的关于“癖马案”的判例,并在德国发展成熟;该理论传至日本后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近一个世纪以来,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各国学术界一直探讨火热,并在德日两国的刑事实务界得到了广泛运用。如今,由于各种特定的原因,期待可能性理论虽然在德国已经受到冷落,并被严格限制在司法中适用,但也仅限适用于故意犯罪的作为犯情形;而其在日本却沿用至今,运用日益广泛。可见,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一种刑事法哲学理论,对它的研究仍然方兴未艾,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刑法理论主要学习前苏联,加上期待可能性理论自身产生时间较晚等原因,它对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有形影响力有限。虽然我们国家学术界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历史不长,只有最近30年左右的时间,但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上,直到现在还尚未明确确立期待可能性制度,也没有明确地使用“期待可能性”一词。虽然期待可能性理论并没有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得以明确规定,但我国刑法中的一些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很多做法却都有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影子,如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排除犯罪事由、量刑情节等许多方面的内容,实际上都与期待可能性理论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说,它在我国刑法中是隐形存在的,只是像隔着一层窗户纸一样没有被捅破而己。进一步研究期待可能性对于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我国刑法中涉及到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制度,有必要进行系统的梳理,并对它在未来我国刑法中的运用作一个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