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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很大程度依附于此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成井喷之势。同时,作为电子商务大家庭中核心力量的第三方支付手段俨然以其巨大的消费者市场成为了众多商家争相竞逐的“香饽饽”。相对于发展得如火如荼的支付产业,当前我国的电子支付的立法明显滞后,立法效力等级较低,而且主要集中在银行卡和网上银行方面,在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立法则更是缺陷重重,既不全面也不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受此拖累,可谓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由于立法的缺失、金融市场交易领域高度的信息不对称、第三方支付机构潜在的道德风险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较低的进入门槛和匮乏的退出机制,导致广大的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的相关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本文力图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第三方支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理论为落脚点,分析我国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完善建议,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减少消费者对支付安全的顾虑
支付义务是消费者在使用网络第三方支付时的主要功能,因此对于支付安全的考虑也就尤为重要,目前网络第三方交易过程主要是通过网络虚拟环境来实现的,具有较强的数字化、技术性以及远程交易等特点,而这些专业性质较强的运行模式更增加了消费者的支付风险性,例如一些网络诈骗、黑客以及钓鱼网站等通过上述过程盗取消费者的支付账号,进而盗用消费者账号进行消费或转账,直接危及到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一般消费者又因为自身的非专业性,无法防范。这种优劣势的明显差距,让法律在保护时就要更多倾斜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也即对于相对强势的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要求其进行更为全面的风险控制,将注意义务更多的落实在对于消费者信息保护、身份识别以及安全保障等技术方面。加强对消费者支付安全方面的保障,这也是正是保障支付交易安全制度设计的初衷,为了更有效地平衡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
目前,对我国第三方支付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及其《实施细则》,《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及其《实施细则》属于部门规章,且其效力低于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部分条款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具体规定,但在信息披露问题上,只列举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却没有信息披露的方式、标准和责任,若实践中有具体问题需要处理,这些条款显然无法有效解决。关于信息披露,目前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很少,从这些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看出,我国还是以规范事前披露为主,而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制定的服务协议中格式条款的披露,应当采取怎样的方式,在怎样的时间,以及不及时披露索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便会利用法律的漏洞,滥用其支配地位,利用格式条款剥夺消费者知情权。例如,支付宝的服务条款中就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