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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解除权人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行使主体乃至效力都是法定的。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将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划分为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及根本违约等情形。其中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制度是全新的内容。虽然在实践中对合同法定解除的适用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我国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的规定不失为成功的立法例。另外,在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确立了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解除或变更合同,这着实是合同法定解除领域的一大进步,故本文在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进行论述之外,还涉及了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问题。本文还探讨了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程序和效果问题。笔者试图从解释论和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解决合同法定解除权的相关问题,以期能够完善法定解除制度。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它不可能随意更改,但它的滞后性却催促我们要利用已有的资源去解决出现的问题。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中止的行为。所谓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此处合同债务不仅包括法定或约定的合同义务,还包括依据法律原则与精神,当事人应予遵守的义务。”通常情况下违约行为可表现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等。从表现形式上看,违约行为具有客观性,它是指:“当事人的行为与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不相符的一种状态,这意味着在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时,应以客观存在的合同义务作为判定标准。”在具体操作上,应当对照合同义务的内容来检验当事人的履行行为是否与之相符。从广义上讲,所有与合同义务不符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在以下五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主要债务得不到履行、主要债务的履行出现迟延,经催促后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其他得到法律认可的情况。
作为确认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手段,规范合同的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起步是比较晚的。而合同终止的定义,则根据其内涵和外延的不同而分为两种不同的说法。广义上讲,合同解除是指合同解除条件出现时,由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而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消灭的法律行为。英美法系一般采用一般概念。狭义上说,民法国家普遍采用合同终止,其对应解释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终止权的行使而溯及既往地抹去了索赔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狭义的意思表示与广义的意思表示相比,狭义的意思表示只承认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是合同终止的原因,而将通过意思表示消除双方的权利义务排除在合同终止的原因之外。我国合同法虽然主要吸收了大陆法系的思想和框架,但在广义上采用了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成立后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