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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差距问题是当前学术界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收入差距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的生活问题,而且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不适度甚至过大的收入差距将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贸易自由化仍然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贸易自由化过程所推动的不仅是该国整体的经济福利水平,还对该国国内的收入分配格局和收入差距产生影响。本文针对贸易自由化对收入差距的影响,以我国企业为例,实证分析了贸易自由化对我国企业收入差距的影响从而分析得出贸易自由化对收入差距呈现正向关系,贸易自由化并不会减少收入差距。
关键词:贸易自由化 ;收入差距; 正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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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目前,已有的理论对“贸易自由化”仍缺乏一致的认识,这直接导致了人们对现实的贸易自由化行动评价的分歧。从己有的理
论文献来看,人们对“贸易自由化”定义实际上是与描述贸易自由化的特征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一角度出发,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将“贸易自由化”视为“外向型”。“外向型”就是指一国的贸易体制朝“中性化”、“公正性”和“开放性”方向发展。向“中性化”的发展包括在出口和进口竞争部门平均分配激励措施。而在更为公正的制度下,干预水平已经降低。“开放性”的增加意味着贸易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增长'。巴格瓦蒂强调“中性化”是贸易自由化的核心。把“贸易自由化”定义为减少控制严格程度的政策行动,减少附加在这些控制上的措施。克鲁格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体制中之所以存在着严重的保护主义倾向,关键在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体制中存在着大量的配额和许可证之类的数量限制措施'。削减原有贸易体制中的进口配额升水,是向自由的贸易体制转变过程中的最基本的特征。而已经消除了数量限制的贸易体制便可以称为自由的贸易体制。对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表述倾向这一观点。
“贸易自由化”的特征包括“中性化”和政府干预弱化两个方面。贸易自由化不仅包括削减贸易体制中的反出口偏向,即“中性化”,而且还包括政府对贸易活动干预的弱化`。所谓政府干预弱化,一是干预形式的变化,即从数量控制体制转变为关税体制二是指降低贸易保护水平和保护的程度。他们认为在评价贸易自由化的实践时,必须要考虑一国贸易政策控制体制的变化,如降低平均名义关税、缩小名义关税和实际关税的差幅、对货币进行贬值、统一多重汇率等等。“贸易自由化”就是实施彻底的自由贸易。
西方一些极端经济自由主义论者持有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实施贸易自由化就是要按自由贸易制度的要求迅速消除政府对贸易的一切干预,大幅降低关税,实行自由的进出口体制。贸易自由化是由严厉的破坏性很强的保护主义的一极,转向自由贸易的另一极'。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纵览国际贸易政策演进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各国政府干预本国的贸易活动始终没有停止过,彻底的自由贸易至今还未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真正建立过。绝大部分主张实行自由贸易的学者都承认政府干预贸易活动有其合理性,只不过对政府干预措施存在的空间范围的大小有着不同的理解。从理论和现实的双重角度出发,我们认为,贸易自由化既是一种过程,又是一种状态。而且首先表现为一种过程,并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于这一点,西方学者库柏曾经作过精辟的总结“区分贸易自由化的类型和特征是十分必要的,贸易自由化首先应该被看作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种状态,更不要把贸易自由化与放任自流联系起来。'”实施自由贸易体制是需要具备诸多条件的,如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等等。这些条件的具备在任何一国或地区都需要一个过程来完成,否则欲速则不达,因此,谈论贸易自由化,不能忽视其过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