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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繁荣,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股权继承相关问题越来越突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是公司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股权继承与继承法中规定的一般的财产继承有很大的区别,且股权继承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协调。随着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进入公司,公司原有的内部格局遭到打破,进而影响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因为受中国的传统风俗影响,大多数股东不愿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规定限制股权继承条款。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大多采用工商局提供的范本,缺乏针对自身状况的特殊规定。
从我国目前公司实践看,有关继承权的纠纷呈上升趋势。是因为《公司法》第76条存在不足之处,笔者通过对域外股权继承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深入探讨我国现行股权继承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完善的建议,期望对我国公司立法有所帮助。
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继承人继承权在此问题上的交叉融合与矛盾冲突,并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存在的若干法律制度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意见,希望能促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的进一步改善,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以及维护公司长远的经营和发展,同时又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
关于股权继承,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证据有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是有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的书面出资凭证,上面记载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的出资或认缴的资本,是投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凭证。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因各种原因不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案件为数不少,如果以没有出资证明书为由确认被继承人不具有股东资格,是放任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自身义务。因此,出资证明书在司法审判中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就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而言,既包含了调整股东之间关系的债法性条款,也可以包括调整团体意思构成及其活动并对未来成员也具有约束力的合作性规范。对内确认了股东的权利义务,对外起了公示作用,是有限责任公司外部第三人判断股东资格的主要依据。现实中,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签字的大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对发起人的股东资格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但因种种原因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签字的股东也不应否定其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