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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镇化建设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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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而今,经济社会处在高速发展的阶段,随之而来的城镇化和工业化逐渐占用越来越多的农民土地。中国不可避免地要去面对和其他大多数国家相同的问题,让越来越多的农业用地转变成非农业用地。与此同时耕作于土地上的农民因为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本开始被动或主动地离开土地,变成离开农村走向城镇却“种地无田,从业无岗,创业无钱,社保无份”的边缘弱势群体—失地农民。尴尬的处境让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和可持续生计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本文基于我国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保障现状的研究和分析,总结出公共政策内涵模糊、地方政府能力不足、监管机构失灵、失地农民整体素质偏低四个方面的农民权益受损成因,并从公共政策、地方政府、监管机制、农民素质四个方面为完善城镇化建设土地征收的配套措施提出改进方案。
关键词:城镇化;失地农民;权益受损;权益保障;更多范文
权益保障论文
2009年,我国开始推行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按照规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城乡两项养老保险制度合并。目前,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主要有以下4种方式:(1)失地农民在办理农转非户口后,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和城镇职工同等待遇的养老保险。这一方式能够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确保失地农民享受平等的市民待遇,但存在失地农民缴费负担较重的不足,仅在部分条件允许的地区实行;(2)将失地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这种做法具有程序简单,方便管理的优点,是目前各地政府广泛采用的做法。但是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因为失去了生计来源的王地,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不能满足他们的养老需求;(3)区别对待,将已在城镇就业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将未就业的失地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这一做法虽然在分类上存在合理性,但是从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看,是有失公平的。而且会对后期失地农民再就业,以及就业之后又自主择业带来的养老保险程序上的混乱,可操作性差;(4)商业型养老保险虽然具有由于保障性强的特点,但是高昂的保费将失地农民拒之口外,在目前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方面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分为:“(1)政府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瞳局为实施部口;(1)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土地征用行政村为投保单位,商业寿险公司履行给付养老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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