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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凸现,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但是由于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新旧制度与法律的衔接与构建还不完善,导致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给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带来了风险。研究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
本文在明确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之后分析了我国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立法的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在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存在很多误区,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体现出进城务工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缺乏专门维护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一是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现有的《宪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将从宪法、劳动法、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法规政策等方面反映进城务工人员基本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为了加大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基本权益的维权力度,我国有必要出台专门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进城务工人员基本权益保障法》。虽然我国《宪法》第111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原则上肯定了人民调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未将进城务工人员劳动争议纠纷纳入人民调解范围之内,缺乏贴近进城务工人员基本权益保障实际状况的《人民调解法》。
二是立法层次偏低,重复立法较多。目前,我国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平等权的立法层次明显偏低,重复立法较多而而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等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基本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层次偏低,多是党的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这些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可以面向全国实施,但是仅限本部门职权范围内,难以解决不同部门协调和配合问题。进城务工人员要想维护和保障其基本权益,就必须找到法律维权的合法依据。然而,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基本权益保障问题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文件较多,重复立法现象较重。例如,关于进城务工人员休息休假权益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往往需要进城务工人员办理繁琐的证明手续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