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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监管理念的变化与足协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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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中国足协的成立与发展,它是与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相一致的,作为中国体育改革的先行者,其制度构建和管理模式在法律法规领域内的探索也充满荆棘与坎坷,饱受舆论的争议。中国足协所经历的波澜坎坷,或许正是打开中国足球协会法律主体地位的一把钥匙。本文立足于政府监管和足协的法律定位两者关系出发,在概述了足球监管的相关理论后,对足协的发展历史概况进行介绍,然后分析政府监管理念的变化以及其与足协的关系,然后提出足协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接着以德国为例分析其足协定位和管理经验,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促进中国足协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政府监管理念;足协;法律地位;更多范文
法学论文
从监管主体上说,足球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监管,二是自我监管(行业自治)。政府监管,一般是指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各级政府对企业和公民的私人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又称政府规制、政府管制。
政府监管既包括政府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具体性监管,也包括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抽象性监管。政府监管属于正式制度的范畴。自我监管是指私主体之间通过协议的自治型监管,又称行业自治。自我监管在市场体系发达的国家早已发展得非常完备,但我国的自我监管呈现不发达状态。由此可见,足球的政府监管是指政府对足球市场的制规行为和具体行为。足球的自我监管是指足球市场主体(如俱乐部、投资人、球员)以协议方式自我管理的行为,实际是足球市场中不同利益集团的集体博弃。在国外,足球自我监管并不仅是投资人就能决定的,球员工会也有较大的话语权和博弈能力。
从现行的足球管理机构设置来看,我国的足球管理体制应当是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即以满足奥运争光为基本前提的政府主导,与满足大众娱乐需求为发展方向的市场机制相结合,通过对国家、社会、个人资源的充分整合,以实现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达到国家利益、大众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最优化。从举国体制来看,从中央到省都设有各个年龄层次的专业化的足球运动队,市县有业余训练性质的足球队,人才逐级培养输送,这期间运动员的各项训练、竞赛、保障、工资等一切费用由政府负担,并在国家、省、市、区运动会上设立各年龄层次的足球比赛以及各年龄段的年度锦标赛,以提高运动水平、选拔输送人才;政府向社会提供足球场地设施、后备人才、国家队成绩以及除职业联赛以外的各种竞赛等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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