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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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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众说纷纭。“否定说”未能适当地界定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忽略了造法主体与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区别、权利义务的来源与权利义务状态之间的区别,也忽略了权利的存在、权利的实现与权利救济之间的区别,并且未能适当地解释义务的存在与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之间的关系,等等。国际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但个人在特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反证个人在此范围内的国际人格。国内有学者担心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会削弱国家主权,这种顾虑没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日益关注个人,涉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个人国际罪行的惩治两个方面,个人必将在更大范围内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关键词:国际法;个人;主体地位
法律论文
国际法在传统的观点上被认为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依据此定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这就说明国际法的主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必须适应相应的社会生活,国际法也不例外。要讨论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上的主体这一问题,就必须先明确国际法上主体的涵义。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享受权利、义务并能独立求偿者。”《奥本海国际法》中认为:“国家将人格者视为是直接被赋予国际权利和义务的,且在这个限度内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尽管这两种观点存在一定的冲突,但可以总结出一个较为合理的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国际法的主体是指享有国际法上的实体性与程序性权利,承担义务及责任的相应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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