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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当前刑法关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没有针对性的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盗窃此类财产的定性都有着不同的意见。本文即对“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性质认定进行研究。首先,由“盗窃”虚拟财产相关案例引入,对案例进行分析,找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其次,列举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认定,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盗窃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以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这三个罪来定罪的,总结不同法院对同一罪名认定标准的相同点;再次,对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盗窃”行为定性标准不统一;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不明确进行说明评价,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意见;最后对“盗窃”虚拟财产从“财产”性质认定和“盗窃”行为性质认定两方面进行了刑法性质的认定。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催生出各种各样的新事物,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其中之一。然而新事物的发展过程总是曲曲折折,不例外的也包括网络虚拟财产,从最早的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红月案”到近年的“浮云”木马盗窃案,以盗窃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点卡等各类网络盗窃犯罪案件层出不穷。
虚拟财产脱胎于互联网络的娱乐活动,尤其在网络游戏中广泛存在,经过分析可以看出其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相类似,与无形财产有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虚拟财产本身具有财产性,拥有一般定性财产时所需要具备的效用性、稀缺性、可控性和排他性。刑法理论由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识不同,导致对于同样一种网络危害行为的性质认定出现差别。司法实践对有关网络上的犯罪在定性上也难以统一。
我国《刑法》法定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特征与虚拟财产的特征基本一致,犯罪人也可以通过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来侵害受害人。但是,盗窃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得到详细的的记载和定论,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人在我国无法得到实质性的制裁;但是从盗窃的行为特征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在我国与盗窃罪特征基本一致,所以我国《刑法》可以对虚拟财产的盗窃者给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