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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争议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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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劳动者劳动法律意识的迅速提高,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劳动关系向着积极方向变化的基本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争议的减少。每一种处理劳动争议的模式都有其可取也都有其局限之处。多元化处理劳动争议是一个无可争辩的发展趋势。本文分析三种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先裁后审模式、或裁或审模式和单一机构处理模式,对三种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来完善劳动关系处理模式。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仲裁;更多范文
法律论文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态势,我国近些年来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增,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难以满足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法》的实施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的重要和急迫的课题。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各国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外两种: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制原则。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办案体制。
根据自愿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特征较强,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是否调解或仲裁;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仲裁人员应由当事人选择。这就形成了“裁审自择”、“裁审分轨”的双轨体制。
根据强制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与政府的联系较多,政府常常从中起主要作用;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无须协商均可依据法律规定交付仲裁解决争议;仲裁人员由仲裁机构指定。在强制原则下有的国家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有的国家则规定对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形成“裁审衔接”的单轨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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