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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信托一直以来都属于理财领域的重要发展对象,而英美法系国家是信托法的起源与发展之地,在受托人的义务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我国的信托法起步较晚,应用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基金等资产管理行业。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在此大背景下,一行三会一局联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与信托法联系紧密,让我们对资管行业和信托法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本文立足于资管新规,试图简要分析资管新规的信托法基础,为今后资管行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在法律上,“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信托法不仅应适用于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也应适用于银行、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一些重要的原则,如禁止刚性兑付、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禁止大资金池等,本质上都是信托法上的原则。目前,这些信托法原则基本都写入资管新规中了,可以说,资管新规的多数内容是重申信托法上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