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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忽悠式重组的原因及治理对策:以九好集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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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12月起,我国的股票市场迎来了新的转机,开始凸现牛市征象,同时证监会也推出了IPO上市的高标准,在这种状况下,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能够顺利上市纷纷采用了并购重组手段。并购重组案件中一系列的舞弊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时由于不完整信息的发布还对社会民众产生了误导,不仅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也导致相关投资者遭受了严重损失。
2016年,中国证监会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系列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强化监管执法,努力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在新监管的理念及新监管要求的领导下,累计有183起相关案件得到了处罚,共计218份处罚书,这一数字较去年增长了21%,共计罚款42.83亿元,增长288%,其中共计38人被处罚严禁再入市场,这一人数与上一年相比产生了81%的涨幅。总的来说,无论是案件总量、禁入人数,还是罚款数额都可谓历来之最。证监会2016与2017两年分别开出139张、109张罚单,包括有辽宁振隆特产、康华农业、步森股份等舞弊案件,更是发生中国资本市场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第一股欣泰电气以及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试图造假借壳上市的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等极度恶劣案件。
部分拟上市公司为谋求上市地位在IPO或者借壳重组过程中的舞弊行为比上市公司的年报舞弊情节更为严重,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有前车之鉴,但民营企业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仍然铤而走险,谋求借壳鞍重股份进行“忽悠式重组上市”。浙江九好对其2013-2015年财务报表进行粉饰,虚增收入高达5.7亿元,企图通过违规手段实现目的。该案件造假手段花样“翻新”,多道资金划拨形成隐蔽的资金闭环,手法异常隐蔽,案件取证及稽查执法难度大,是“忽悠式重组”的典型案例。
康复论文
1.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忽悠式重组的现象
早在2014年,忽悠重组就早已成为市场上的热门话题。据当时媒体的不完全统计,沪深共有400多起重组案例,其中110起案例被终止。到2015年初,市场已经形成了对“忽悠重组”的统一认识,其往往伴随着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背后是利益主体各方的阴谋诡计,当烟雾消散殆尽时,剩下的是那些被欺骗和被套牢的中小投资者。随后股市的大跌、熔断,让市场上所有人都叹为观止,部分上市公司则开始“筹划重大事项”以其逃过一劫。诸如此类随意停牌、复牌的现象屡见不鲜。
2.借壳上市持续降温
2016年9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后,新规增加了借壳上市条件,导致借壳上市明显减少。2017年,仅发生6起借壳交易,相比2016年的19起案例下降了68.42%。深装总借壳ST云伟、隆基泰和置业借壳通达动力主动终止。国望高科未获批准通过,江南佳捷、领益科技借壳江粉磁材获得有条件通过。
3.重组失败的主要因系重组标不合规
总体而言,超过80%的案例是由于相关资产问题造成的。相关资产存在可疑是审核未通过的主要原因,其中有10宗重组案就因此被否。其次,标的资产定价的公允性,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中介机构资质不合格等问题也导致了重组的失败。
4.忽悠式重组受到重点关注
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忽悠重组的规范和打击力度。在提高重组标准的同时,也有利于形成健康的并购重组环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世余在证监会第六次会议上表示,证券公司不仅要重点关注保荐机构,还要对并购重组等行为重点关注,为市场出清和创新催化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忽悠重组”通过一系列的美化手段,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幅幅美丽的画面,而最后却上演的是一场场闹剧。通常,“忽悠重组”往往伴随着市场操纵等极其卑劣的手段,背后往往是利益集团的种种阴谋,当重组以失败告吹时,剩下的却是被套牢的中小投资者。所以,对于这种行为,监管当局在规范市场的同时还对违规者给予严厉打击,以防此类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现象不断发生。
(二)我国上市公司重组的相关制度
1.息披露制度
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公开必要的信息,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信息披露制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又可以称之为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及交易等各个关键的环节中,不能造假隐瞒,不能故意拖延公开信息,应当依法及时的将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予以完全的、真实的公开。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自愿性质的披露不同,具有法律性质上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了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理性投资者依据相关信息作出有效决策判断,公众可以通过信息发现并有效识别违法行为。信息披露制度运行的好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分为首次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以及信息的预披露。上市公司首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在进行首次证券公开发行时的信息披露。我国当前实行的仍然是核准制的证券发行模式,意图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应当根据我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且准确的披露,符合条件的才能够进行上市交易。持续性信息披露是公司发行股票之后,在后续交易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具有持续性的信息披露,通常包括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信息,另外当发生构成重大性标准的重大事项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予以公开。持续性披露主要由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构成。
2.重组信息披露制度
重组信息披露毫无疑问是信息披露制度持续公开披露中临时报告的范畴,是信息披露制度中极其重要的制度部分。中美两国证券法中都有临时报告的有关规定,不同的是“重大事项”认定标准有所差别。我国对于重大事项采取的多是列举性的方式,通过《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列举了共计32种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的重大事项。列举方式有其自身的优势,可以简单明确地判断某一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事项应当予以披露。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的日新月异以及法律规范本身的滞后性,经常会存在无法判断的事项。与我国列举式规定的不同,美国对于重大事项的判断较为灵活,取决于该信息对于某个理性投资者的决策影响程度,并由法官来进行个案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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