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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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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国际货物买卖中,在途货物买卖越来越频繁,对世界贸易交流 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样一种货物买卖形式中,往往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给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带来隐患。在途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对于明确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责任以及风险的承担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明确了在途货物买卖以及风险转移的概念,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在途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相关法律规定;接着分析了我国关于风险转移的立法现状,并阐述了我国《合同法》关于在途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最后针对在途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提出了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建议,包括进一步明确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进一步完善在途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规则、明确规定在途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方式,以期促进我国国际贸易更加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在途货物买卖 风险转移 《合同法》;更多范文
在途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因交易过程繁琐、周期较长,常常导致货物遭受意外的毁损或灭失,产生不能控制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经济主体涉及到各个层面,包括政府、国际组织等,交易标的庞大,交易行为具有跨国性、跨地区性,货物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运至其它国家的途中发生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发生风险,不仅要力争采取相应的措施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还应该在风险发生之后确定风险法律责任的划分,这将是维护买卖双方各自利益的有效手段。风险责任的划分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一大难题。为尽可能减少纠纷的出现,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就风险转移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则应由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来调整。由于不同国家对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法律冲突。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贸易与经济的往来日益频繁。而国际贸易双方由于地处不同国家,货物往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运输过程,这促使了在途货物买卖的情况日趋普遍。而在途货物买卖,是指针对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双方达成的货物买卖。由于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实际情况不在买卖双方的掌控之下,这样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风险,所以,确定在途货物风险时又更为复杂。目前各国对于在途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其中影响范围最大的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该公约中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是交付主义,但在68条路货买卖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成立主义,同时又承认了交付主义作为特殊情况,而在这两个原则之间界限又模糊不清。《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对于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坚持交付主义原则。大陆法系中的《法国民法典》对于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的风险转移采用的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也即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随所有权而转移的原则。《德国民法典》则采取的是货物交付主义原则,也即货物自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其风险责任由买受人负担。而在英美法系中,《美国统一商法典》在其第509条中对标的物在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有一个原则性的、总括性的规定。
我国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及其如何转移的问题首次进行了立法上的规定。这是多年来我国在处理国际货物贸易纠纷中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我国借鉴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有关风险转移先进立法理念的大胆尝试。但是由于我国对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理论化和系统化的程度仍就不高,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则相比尚显欠缺,因此在在途货物买卖风险转移方面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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