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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凸现,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但是由于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新旧制度与法律的衔接与构建还不完善,导致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给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带来了风险。研究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
本文在明确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之后分析了我国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立法的完善建议。
进城务工人员由“农民工”的称谓转化而来,因此,要理解进城务工人员的概念,必须了解农民工的涵义。有学者认为,农民工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指那些在农村保留户籍,但实际已经完全或者基本脱离传统意义上的农业生产活动,而代之以在城镇各类企业打工以及从事其他服务行业或者经商为生的一类人群。务工或者经商已经成为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他们在农村可能还保留着承包耕地。从法律意义上讲,农民工是指从农村富余劳动力中转化分流出来的一部分进城务工,从而改变其原有法律地位的新兴工人群体。他们是传统农民中的一部分,由于原来法律上把这部分人定位为农业人口,所以其只享有法律赋予的农村人口的相关法律主体地位,并不能作为一般的城市人口和工人而享有相关的法律主体地位和获得有关的法律保护。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对“农民工”是这样解释的:“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