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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外逃一直是我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追回流失至国外的腐败犯罪所得是我国目前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国当前打击腐败、维护国家利益,必须从观念以及立法司法实践上不断完善我国的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制度。通过对我国腐败犯罪境外追逃追赃的立法现状、实践情况等分析追逃追赃现状,根据现状分析腐败犯罪境外存在的困境,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境外追逃追赃的策略,希望为我国在打击腐败犯罪的斗争起到添砖加瓦的作用。
关键词:腐败犯罪;追逃追赃;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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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美法系来看,其所采用的证据标准要求相较大陆法系更为严格,即“表面证据标准”(prima facie evidence):请求国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引渡对象已经构成犯罪达到对其起诉并交予法院审判之标准,同时这些证据还不能遇到反对。可以看出其引渡体系中对该证据标准的要求异常严格。类似于我国刑诉法中的预审要求,即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和证据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所以我国不能简单笼统的提交引渡请求的材料,要确保提供直接证据,且证据要连贯,没有漏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从长期角度来看,引渡仍然是主权国家之间最基础和最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形式。首先是其历史悠久,在实践中已然形成了自己独立的引渡法体系,得到各个国家的认可;其次是引渡的依据通常是强有力的条约,法律效力强,权利义务明确,可操作性高;最后是若每次追逃都需要通过劝返、移民遣返、或者是依据互惠原则达成个案协议进行,耗费相关国家机关的时间精力太大,不能形成稳定可持续的长效机制,不利于追逃工作的长期部署。习总书记也在中央的纪律委员上强调,对反腐追逃必须长期进行,哪怕 5 年、10 年、15 年,追到天涯海角都要将贪官追捕回来。所以引渡条约的签订工作必须坚持不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