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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公民选举权法律保障制度在总体上来说,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的规定存在缺陷,导致在选举的初始阶段无法完全保证选举的公开、公正与自由;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一系列完善我国公民选举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议,细化完善《选举法》对实践的指导, 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增加选举环节的透明度来提高选举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选举制度 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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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条文相对宏观较为粗糙原则性太强,具体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特殊情况的补救措施缺乏细致明确规定。《选举法》及与其密切相关的选举制度跟任何法律与制度一样,虽有其明显的稳定性,但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需要从以下方面逐步完善《选举法》:第一,健全人大代表大规模贿选后的补救措施。或许《选举法》在立法时,考虑到可能会发生贿选,但没有预料到会发生如此大规模的贿选,而使得绝大多数地方人大代表被终止资格,导致地方人大陷入权力真空。因此,在《选举法》中规定特殊情况下成立筹备组,并明确筹备组的权限,使筹备组的成立有法可依是未来《选举法》修改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完善《选举法》的措辞用语,多采用肯定性强制性用词。《选举法》作为宪法性法律,政治性较强理应十分严肃,应该多用肯定语气,宣示其重要性和不可侵犯性,而对我国《选举法》条文的检索,发现经常使用协商性话语,《选举法》虽然有许多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具体细化的执行程序,使某些条文的规定难以落实。选举制度操作细节上的空白直接影响其运作实效,尤其是该机制在客观性和统一性上的差池。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也是我国选举法中一项重要的原则,还有学者提出“竞争选举”、“差额选举”、“秘密投票”等原则,总的来说,我国《选举法》基本原则的要求都是为了保障民主的实现、选举的顺利进行,有学者直接将其称为“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