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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通常以建造合同作为履约和收入确认的依据,该类合同与一般销售合同、劳务合同等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建设周期长,有的工程项目长达数年;合同标的金额较大;合同一般不可撤销等。这决定了建筑业的会计处理较一般行业的更为复杂,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影响一般来说,建造合同准则要求建造合同在一段时间内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不存在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情况。计算完工进度的方法主要有:(1)累计发生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占比(即完工百分比法),在实务中多采用此方法;(2)已完成的工作量占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3)实际测量的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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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将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合并,统一了收入确认准则,收入确认的主要标准由风险与报酬的转移转换为控制权的转移。这一标准变化将可能导致建造合同不全都是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在条件满足时也有可能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规定只有同时符合:“(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才能在一段时间内按进度确认收入,并提出了用投入法或产出法来计算合同履约进度。投入法在计算履约进度时,需要剔除与履约合同无关的成本,剔除非正常的材料损耗、重大的返工成本、严重的自然灾害,更侧重于体现实际施工进度。假设企业已发生的成本与履约进度不成正比,企业预计在合同开始日就满足一定条件,可采用成本法对履约进度进行适当调整,即从履约成本剔除该商品的成本,并按照其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如果无法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应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在会计实务中,一般以合同竣工验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客户签订一项合同金额为8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筑合同的内容是为客户建筑一栋商住楼,预计总成本660万元(含电梯成本60万元)。该工程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工,预计2019年6月完工。2018年末公司将商住楼用的电梯运达施工现场并经过客户验收,客户已取得对电梯的控制权,但是根据施工进度,预计到2019年3月才会安装,电梯成本为80万元。假设2018年底,累计发生成本480万元(含电梯成本60万元)。在本例中,因电梯已经客户验收,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在计算履约进度时需要剔除电梯成本,并按电梯成本确认转让电梯产生的收入。案例中,因为电梯已经被客户验收,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在计算履约进度时需要剔除电梯成本,并按电梯成本确认转让电梯产生的收入。